《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非常明显,《广东省物业条例》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期限方面的规定不相同。请问,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六十三条的精神,梅州市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期限方面是执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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