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请问主管部门:
1、如果符合条件,但街道办事处超过三十日才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这个筹备组的成立程序符合要求吗?有效吗?由这个筹备组所做工作并最终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效呢?
2、如果业主大会筹备组中没有建设单位的人员参加,是不是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程序要求?这个筹备组是不是有效?由这个筹备组所做工作并最终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效呢?
特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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