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厂停工有一段时间了,员工们去劳动局多次,为何还是一点补偿都没有得到,大部分做了十多年的老员工说事业就事业,根据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可要求单位补缴。3、经济补偿是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的可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可到现在还是一点消息也没有,望政府部门给我们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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