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兴宁女子闪婚后老公携款走佬 离婚不成就告民政局!

mz168 2016-7-17 23:18:30      0 3990
收藏

老公伪造身份证 骗钱走佬

离婚不成就告官 婚姻撤销


草率成婚想离婚,不找老公找“政府”?结果,离婚没离成,结婚证倒是被取消了。


话说9年前,在深圳打工的阿艳经人介绍与阿天认识,两人很快便谈婚论嫁。次年1月,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在老家梅州市兴宁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登记时,两人均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名,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好景不长。据阿艳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情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而且结婚没多久,阿天就游说阿艳交出其辛苦攒下的20多万元,随后不辞而别,一直联系不上。过了好久,阿艳才渐渐明白受骗了,但已无法挽回。2010年6月,阿艳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阿天当然是找不到了,阿艳强烈要求缺席判决。没想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阿天的身份进行了调查,阿天的身份证显示他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但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中却没有他的个人信息,且经公安机关鉴别证明,阿天的居民身份证居然是伪造的!因此,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了阿艳的离婚起诉。阿艳转而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却无果。

 

为了恢复单身身份,阿艳无奈之下于去年底将兴宁市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为夫妻双方颁发的结婚证。此前庭审中,民政局方面连连喊冤,认为该局已尽审查注意义务,结婚证存在瑕疵是当事人过错造成,阿艳与阿天申请结婚登记时均签订了承诺资料真实的声明书。依当时办公技术条件不能识别申请结婚登记材料的真伪,所以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阿艳承担。


地点: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结果:撤销兴宁市民政局为阿艳、阿天颁发的结婚证。

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由于阿天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假证件,民政局为阿艳与阿天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阿艳诉请撤销结婚证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最新回复 (0)
你还未登录!不能查看回复!! 点击登录
游客
1
登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