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三节之规定: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1. 征地是县政府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征地事项的信访应该由县政府受理。为什么(编号gds20151020,粤网信
(2015)24229号,“群众来信摘录表”(受理编号:201510000136862),“书记信箱来信登记表”(编
号:201510000136757)会由镇政府来受理?
2. 15户代表连名信访也是由镇政府受理并答复,得到答复后想要一个知情权和解释却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推诿、敷衍、拖延。(有相关过程的证据。)
3. 就此次征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去县国土部门申请公开信息和信访反映问题。但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时间也没得到相关的回复。去行政复议机关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口头回复:“此类事项不在他们部门受理范围之内”。
4. 关于庆达二期项目征地,政府有关部门回复是依法、依规执行征地的。但想查阅相关征地批文件和土地补偿明细等应该主动公开的文件都受到推诿、敷衍、拖延。(注:有相关的证据)
5. 关于石坑里的征地,县国土部门曾口头回复有块地方是要求复绿的但现在还在建设当中而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后来又电话信访此事项,但法定时间过去了还没收到受不受理的告知单,和书面答复。
6. 关于石坑里的地方,国土信访部门口头回复说建设中的地方是有省厅批文的。是合法建设的,但镇政府已查实是农户同意租赁给吴国贤开发
的。也有租赁领款的签名文件。这地方也有田亩底册的。既然是租赁又没通过征收程序为什么能用于非农建设。他的审批又是怎样通过的呢?
7. 相关政府部门说斋庵里有106.92亩林地于1998年12月26日由县国土部门征用。根据后来向有关部门了解,说是2000年我们
卖给养猪场的。但面积也对不上啊!当时和村民说是租用30年用于养鹿,租赁费为200元/亩。后来却用来养猪。而且当时也没公开相关的批文,没通相关安置
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至2015年这林地的权属林业职能部门都不敢确权。如果是合法有批文的怎么可能不敢确权?(有相关的录音)
庆达二期项目到底在我组征了多少面积?批文又是什么时候的?补偿款共发放了多少?土地确认又是怎样完成的?为什么不公开规范的征地公文和补偿方案
等?为什么没根据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去执行?相关的征地组还说我
们没权知道各农户的补偿费?信息不是要公开接受监督的么?
希望相关行有权处理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秉公办事,查明事实。根据《信访条例》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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