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正和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兴南华府,开发商逾期交房五个月,按当时签订的购房合条款,开发商应支付购房者违约金,按总房价千份之五日计违约金,时 至今日开发商对违约之事只字不提,只是一味叫我们收房,就此事,试问兴宁市住建局是否应启用行政协调,而不是一味的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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