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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交警办案不公、徇私枉法的控告

民生168 2016-6-11 17:40:27      0 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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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龙天杰、刘继芳的儿子龙运招于2016年3月31日傍晚洗澡后应朋友之邀从家中离开,直至深夜未归。家人曾多次致电龙运招,电话能打通,但是一直无 人接听。2016年4月1日上午,控告人夫妇被告知凌晨发生一起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儿子龙运招在事故中当场死亡,这一噩耗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打乱了 全家的正常生活。
一、事发后控告人一直未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龙运招的尸体颈部有一道两公分左右的刀口,对于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也不完整,控告人一直向当地及上级交警部门请求查实处理,但相关部门一直 未给予答复。直至2016年5月20日,控告人收到法院邮寄的同一交通事故案中的另一名死者家属起诉材料才得知兴宁市交警已作出兴公交认字[2016]第 44148102016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事故全部责任归于龙运招并认定龙天杰为事故摩托车的实际支配人,该认定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的,为此控告人认为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兴公交认字[2016]第4414810201600071号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交警及主管领导在办案 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办案不公、徇私枉法,应当追究责任。
二、兴公交认字[2016]第44148102016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疑点重重、漏洞百出。
事发至今已满两个月,纵观全案过程疑点重重、漏洞百出,兴宁市交警却作出兴公交认字[2016]第44148102016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及时跟家属联系。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出,事故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1日凌晨2时43分,控告人是在8点钟以后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因儿子深夜未归,控告人于凌晨0点和 4点左右都有打过儿子的电话,能打通但无人接听,并不是关机状态,交警办案人员却以无法查实死者身份、没有家属联系方式等理由为事发后6小时才与家属联系 找借口,如果当时确实无法联系,龙运招身上的手机是重要的联系其家属的线索,为何龙天杰多次打电话都无人接听?
2、酒精检测抽取血样及尸检均未通知家属到场。
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龙运招醉酒驾驶摩托车碰撞重型货车。交警通知控告人夫妻时已经是事发后6个多小时,现场已经清理完毕,办案人员对龙运招的酒精检测抽取 血样并未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在太平间看到儿子尸体时,对尸体颈部一道两公分的刀口提出质疑,但尸体检验也未通知控告人到场。因此,控告人对酒精检测和尸体 检验结果均有异议。因为龙运招一直都不饮酒,儿子发生事故时是否喝酒?死亡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控告人一直持怀疑态度。
3、重型货车违章停放认定书却不作陈述。
从交警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重型大货车粤MW1327号车逆向停放在路边,没有停车线且没有任何临时停放标志和警示标识。但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该重 型大货车违章停放这一事实却不作任何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不能逆向停放,临时停放应当设警示标志,因违章停放引发交通事故 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对违章停放重型大货车不作陈述,且认定该大车无责,显然是办案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掩盖事 实真相。
4、未查清事实即认定无号牌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为龙天杰。
事故认定书陈述龙天杰为无号牌摩托车的实际支配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龙运招已是成年人,其早婚已为人父,控告人夫妻身为龙运招的父母,已不能支配成年 儿子的生活。控告人龙天杰并不知道儿子购买了摩托车,事后,控告人在龙运招遗物中发现了购买摩托车的凭证,且该凭证也无法显示该车属于龙运招本人所有,该 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不可能是龙天杰。交警部门办案人员并未对龙天杰进行询问,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断然对摩托车的归属作出认定,严重违反程序,违背事实。
三、徇私枉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人死亡属于极其重大的交通事故,当地的新闻媒体也有报道,同日的另一交通事故在报道中附有图片,但是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却只是一笔带过没有附相关图,是 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控告人一家为外来务工人员,上有老下有小,来本地后一直吃苦耐劳、安分守己地务工和生活,因为本次交通事故控告人痛失爱子且在处理交 通事故后续事宜中受到重重阻扰,相关部门对控告人的请求一拖再拖,如今又因交警作出的不公正的事故认定书遭来一身官司,这是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的。
兴公交认字[2016]第44148102016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重失实,主管领导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请各级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尽快查清事实,公平公正处理此事,还控告人全家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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