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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先缴费后验楼是否违法?

民生168 2015-11-18 16:57:10      0 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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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富力城购买了一期的商品房,最近接到收楼通知,于11月底去收楼。在收到的收楼文件上写的收楼流程中,开发商要求业主先签写服务协议及预交管理费,然后才去验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 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 平的。
    请问有关部门,开发商是不是要让业主“先验房、后收房”;如果开发商强制要求“先收房、后验房”的话,应该找哪个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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