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子将第三者告上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与的钱款,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原配妻子15万余元。
原配妻状告第三者返还丈夫花销
2009年3月5日,小丽与小志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2016年下半年,丈夫小志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小琪相识,小志以与妻子感情不好,准备离婚为由与小琪交友,后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为共同居住生活,小志另行租房并购买家具。期间,小志为小琪在购物网站购买的衣服、化妆品等代付费用,并通过小琪在某借款平台借款,还款时再将钱给小琪进行还款。2021年春节后,小琪与小志分手。同年10月11日,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琪返还丈夫为其支付的款项。
法院认定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小志确认其在与小琪交往时支付的费用来源于其工资收入和房租收入。经查明相关转账记录,核实小志在与小琪交往期间花费的款项中共有159690.5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志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小琪发展婚外情,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小志在未经小丽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花费了159690.51元,损害了小丽的财产权益。小琪无正当理由收取邓某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小琪返还小丽159690.51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过错配偶方有权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五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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