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案件。兴宁市检察院受梅州市检察院指令,指派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
据悉,申诉人李某某因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兴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纠纷起于1998年,案件一审判决作出于2001年,时间久远,案件事实调查难度大。为此,承办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以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为突破口,经全面查找当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条文、认真审查案件卷宗、详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梅州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兴宁市检察院的提抗请求,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发回兴宁市人民法院再审。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宣读了《民事抗诉书》,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层面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并依法对法院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案件将择期宣判。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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