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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张胜锋、廖永业诉你单位关于工资支付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65、66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65、6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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