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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一男子非法排放污染环境,被刑拘!

mz168 2019-12-5 17:52:06      0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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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可还有人为了蝇头小利

偏偏干起了污染环境的勾当

破坏了生态环境

也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近期,丰顺县公安局接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移送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汤南镇长坑村一非法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锌超标废水,其中废水中锌含量超广东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该电镀工厂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7月12日,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一间非法电镀加工厂。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受丰顺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该非法电镀加工厂进行采样检测,分别对该电镀加工厂内废水、场外收集池和下游1公里的地表水进行采样。7月15日,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场内废水中多项数值超标,其中锌超标271.7倍。该非法电镀加工厂的厂主邱某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丰顺县环境保护局遂将上述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邱某瑜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搭建棚寮从事电镀加工,并且在加工产生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污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死鸡无害化处理池,且该处理池无防渗防漏措施。

目前,嫌疑人邱某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丰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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