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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12•29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当场死亡,惨烈车祸背后的深度调查!

mz168 2018-3-22 13:28:10      0 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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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时分,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琴江大桥附近路段,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和轻型货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遇难。

这起惨烈的车祸发生于2017年12月29日。至发稿止,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黄某明已被移送法院起诉,而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车主)廖某平同样未能逃开恢恢法网。2018年3月14日,廖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是梅州市公安机关对指使驾驶员超载引发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案件回顾:一起交通事故致3名风华正茂青年瞬间殒命。


2017年12月29日凌晨0时5分左右,省道120线五华县水寨镇琴江大桥附近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丁某志(男,五华县河东镇人)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黄某明(男,梅县区南口镇人)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其中轻型货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遇难。


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明,黄某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路段左转弯调头,与丁某志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3名死者均为20岁左右的男青年,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95年,最小的则出生于1999年。


事故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轻型货车司机醉酒超速。


那么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据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邹苑辉中队长介绍,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是事故中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6.8吨,实际载重33吨水泥,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货物,黄某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


其二是丁某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而超速行驶,以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


因此,根据调查结果,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黄某明和丁某志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深度调查:车辆所有人为节约成本指使驾驶员超载货物。


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发现黄某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是廖某平(男,梅县区大坪镇人)。同时查明,黄某明超载驾驶是受其车辆所有人廖某平指使。3月14日,五华县公安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廖某平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五华县看守所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廖某平对其指使驾驶员超载的事感到极其后悔。廖某平从事运输行业已有4年多,名下有3辆货车,常走梅县区到五华县的运输线路,黄某明系其聘请的驾驶员。


廖某平称,为降低运输成本,只能超载,平时车辆载货看路况来定重量,路况好的就载30多吨,路况不好如走山路等就载10多吨,但具体载多少重量都是由其本人说了算。


事发当天,廖某平让核载6.8吨的货车实载了33吨,因为夜晚路上车辆人员比较少,当晚如无意外,再过两个小时左右就能到达目的地,当时也没有考虑过超载的后果,更没想到会发生后来不堪设想和不可挽回的结果。


惨痛教训:事后尽力弥补但无法相抵应负的法律责任


“天气不好时,只是口头提醒驾驶员不要开那么快,车辆安装了GPS,但没检查过是否正常使用。”廖某平说。事发后,廖某平虽然尽力帮助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后悔让驾驶员超载行驶,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但无法相抵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华县公安局 魏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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